gxq006218 发表于 2017-8-22 16:10:56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

我叫郭学清,1988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建行工作,1998年到雅安市公积金中心上班。由于1988年到1997年建行未为我购买养老保险,现在己过追诉时效,导致我无法补缴1988年至1996年养老保险费。现在根据川社发158号文规定,我符合补缴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养老保险范围,于是我到人社局办理,可人社局不接受个人办理,需由原单位:雅安建设银行协助才能办理,我向雅安建设银行办公室亲自和书面请求理由如下:1、我的补缴时间是在建行工作时间,由于建行未参保引起的遗留问题,建行有职责和义务帮助我办理的。2、我临近退休,这个补缴对我们弱势职工来讲是大事,涉及今后晚年生活的大事。可雅安建设银行不理不问且态度相当不好,叫我自己到省上去找,这不就是直接叫我走上访的路吗!!!有文件且我完全符合补缴而无法补缴,前前后后近一年的跑来跑去,也无法解决,这让普通职工有冤无处申,有门无处进,心里是多么的憋倔和悲催啊!!!我想国家这么好的政策,目前在抓党建,我希望上级领导按照习主席要求把群众反映的事别当小事,用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别庸政,懒政对待群众。我在万般无奈情况下想到了雅安问政平台,“继续”走合法渠道!希望帮我解决这么这么小小的问题!!!谢谢!郭学清2017年8月22日

gxq006218 发表于 2017-8-25 11:04:29

发帖问政已三天,居然无人问津?

补充内容 (2017-9-1 10:27):
第四,建行简直是混淆概念。经济补偿与补缴混为一谈,可以看出其工作人员能力!

gxq006218 发表于 2017-8-26 22:30:42

看来雅安建设银行,雅安是没得任何部门管得了啦???!!!

补充内容 (2017-9-1 10:23):
第一我的诉讼请求是赔偿没有购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我的要求是根据川社发158号文规定,我符合补缴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建行并没有耐心为我做解释,完全是不理不问,真是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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