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nymous 发表于 2017-2-13 21:06:13

小区奇闻之餐馆回复疑问

尊敬的领导:
   一、 接雨城区工商质监局回复恒信居民楼内的餐馆按照“先照后证”文件精神川府发〔2016〕11号对该店主提出的申请进行了核准发证,根据川府发{2016}11号文中第三条之规定如下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设置或变更,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相关规定。目录公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审批实施的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省工商局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
请问下,本次核准的经营场所为住宅性质,提供的利害关系证明仅仅只有6位业主签字(盖手印),姑且不提这6位业主的真实性,6个人怎么能代表几千户居民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规定,贵局回复的对于该违规餐馆发证的依据为“先照后证”,不知贵局的经办人员是否注意到“先照后证”还有一个大前提,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呢?

    二、根据城管执法局回复经查,“太古遗韵”设置的违规店招在我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已自行拆除并搬离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查看现场,并未发现违规店招存在。但贵局查看的位置只是其中一处,在信中提及的在与第一江岸交叉十字楼口的商铺上的招牌看得出是拆除后放到在斜屋面上,在大路上依然醒目,对于这样躲猫猫的行为望贵局加强巡查力度,将招牌进行销毁,彻底根治违规设牌问题。下面我上传图片位置,望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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