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风来 发表于 2016-12-30 10:24:12

温州商城物管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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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商城开放商要求物管不再将车位租给小区业主一事,雅安市房管局的回复我很不满意,还有几点疑问想提出,请房管局答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公司只是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者,只能在受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责。”


那么,温州商城现在用于对外临时停车的露天广场就是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公司只是代为管理,既然这样,那么以下几点就很重要:


一、这块场地如何使用,是否出租,对什么人出租,都应该由业主说了算,而非开放商和物管一句“不再继续办理月租服务”就能决定的。


二、这块场地停车收取的费用,和平时商业活动租用收取的费用都应该是业主共有,物管无权在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就私自将这笔费用拿来抵扣部分业务欠下的物管费。


三、拖欠物管费只是部分业主的行为,本人这么多年从未拖欠过一分钱的物管费。那么收取公共费用拿来抵拖欠的物管费,对我们这些按时缴纳了物管费的业主,是不是有失公平?这种行为侵害了我们这些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权益!


四、按照我国法律,对于部分业主拖欠物管费的行为,物业公司有义务履行催告程序,如催告后仍有业主未缴纳清物业费,那么物业公司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这部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
这才是正规、正常的流程,而不是私自挪用公共区域的租赁费用来抵扣部分拖欠物业费,该公司擅自将这笔费用用于抵扣部分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开发商贴出来的通知还是存在问题,雅安市房管局的回复本人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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