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人渡 发表于 2015-4-21 12:44:24

雨城区法院胆大妄为,漠视生命,请求严惩

雨城区法院胆大妄为,漠视生命,请求严惩我李恒翠,女,60岁,家住中里镇中里村五组,我保证以下所述事实:2014年12月30日10时50分,我在诚信超市买东西步行返家途中,被一辆挂着警用标识的车辆从侧后方直接向我撞来,当时,我两只手里都提着物品,加上没有任何的防备,致使头部先着地,全身痉挛且颤栗,当场休克。事后得知,撞我的车辆属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警用车辆,车牌号:川TA150警。肇事者是该院职工陈玉梅。经雅安市特勤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023201403009号认定:陈玉梅负全部责任。我被撞伤后,被救护车送往雅安市中医医院治疗,治疗初期,区法院每次仅在医院账户上存入1000元左右的药费,但医院费用较高,几乎每周都要打电话要求区法院存药费,刚开始,区法院还比较配合,后来便开始拖、赖,要求我在没有康复的情况下出院。我先后五次找特勤大队协调,都没有结果,就直接找到区法院。接待我的是一个姜姓政治部主任,他在请示领导后,代表区法院承诺:保证治疗不中断,保证医院账户上有钱,保证病人完全康复后才出院。不知道是姜姓政治部主任的承诺是放屁呢,还是区法院对职工肇事后的偏袒,亦或是对伤者的生命的漠视,我在找了区法院后,他们仅交了2000元钱。如果区法院中层干部的承诺是放屁,那还不如回家去种地,以免失去老百姓对法院的信任!如果是法院对伤者生命的漠视,就痛失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让老百姓寒心!!!!!!!这样的形象如何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做得到公正和严明!!!如何能践行社会法制!!!!!由于没有治疗费,医院不再让我继续治疗。我现在每天头都是晕晕的,腰部和左侧大腿疼痛厉害,无法正常行走,下楼和上楼时,需要借助栏杆或拐杖,每走一步都疼痛。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姜姓政治部主任在特勤大队调解时,当着特勤大队五组的两位警官和保险公司的周经理,竟然完全不负责任的说:“康复期间的费用不属于治疗费用范畴。”这样的黄腔竟然从一个代表国家公平、正义的法官嘴里吐出来,真让人笑话,也不知道这样的法官如何能匡扶正义??如何能体现公平??如何能正确公判??更胆大妄为的是:驾驶“川TA150警”的陈玉梅竟然是刚拿到驾照8天的实习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第二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区法院在明知陈玉梅不能驾驶警车的情况下,仍然将警车交由其驾驶办公,简直就是草菅人命!!!!!~!!这样的狂妄简直应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气,才能弘扬法制,才能匡扶正义!!!!更触目惊心的是:雨城区法院的警车川TA150已经连续7年未年检,仍然还上路行驶!这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是否警车就不需要年检?是否法院就是大爷,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又为何出现?管理者在干啥?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纪检部门均在重拳整治“庸懒散浮托”,但这些部门,这些人却视而不见,这种肆意妄为的官僚之风,如果不整治,公信力何在?如果不严惩,老百姓又如何能相信政府??肇事着陈玉梅——还我健康!雨城区法院——还我健康!还我安全保障!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2015年4月17日

问政管理员 发表于 2015-7-7 10:33:31

  2014年12月30日,我院干警陈玉梅在驾驶川TA150警车办案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恒翠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至2015年4月30日止,我院为李恒翠结清全部医疗费共计24082.5元,并于2015年5月14日,在雅安市雨城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李恒翠达成调解协议,由我院再支付李恒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至此,该起交通事故已全部协商处理完毕,双方已达成谅解。
  雨城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7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雨城区法院胆大妄为,漠视生命,请求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