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晓狗 发表于 2014-7-21 15:33:58

关于市财政局2014年5月4日出台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实施。

我市财政局5月份出台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请问《办法》中规定的差旅费用标准,市级部门(包括省直管单位)是不是应该遵照执行还是必须执行相应的报销标准。如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该以本办法为准。”那假如单位自制另一套差旅费规定的(本单位正式职工按照此《办法》标准报销,而劳务派遣合同工则采取定额差旅费报销,工种歧视),不按照此《办法》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应该怎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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