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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车电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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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4 00: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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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关于两轮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的相关事项较多,关于上牌关于驾照关于遮阳棚,等等......
       首先,想问一下,关于以上问题,是否有统一标准执行文件?比如:所有的遮阳棚、伞是否一录不准安装,执法依据是什么?之前了解的是遮阳棚伞影响视线有隐患,但现在很多电动车装了前面是有机玻璃窗雨棚,已经解决了视线问题,是否还是要拆除?如果是,为什么?
       再次,想问一下,是不是目前所有的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都必须上牌?两轮电动车上牌其实已经推行的差不多了,那么目前已经保有的三轮车呢?如何上牌?有看到目前除了走其他渠道办个老年协会牌,并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那么交警部门是如何执法的呢?
       再次,既然现在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都要求上牌,听说也是要有相应的驾驶证,这个目前交警部门是如何操作的呢?是所有两轮电动车三轮电动车的驾驶员都必须亮证,还是看上路执法交警的心情?想罚就拦下查,心情好就放过去?
       最后,以目前状况,肯定大部分的电动车驾驶员都没有驾驶证,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呢?比如两个电动车驾驶员同时被查,一个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不包括电动车)一个什么证也没有,如何处理呢?有证的人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无证的人是无证驾驶,在处罚上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在区域上(比如多营镇和东城区内)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是否由辖区交警自行裁量?又如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目前不管是两轮电动车还是三轮电动车,保有量都是非常惊人的,关于牌照和驾驶证,完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应该是不现实的,那么地方性的法规是如何规范的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9-11-25 11:00:51】 市交警支队: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9-12-02 16:25:43】 市交警支队:   “cloud-ww”朋友:
        您好!您写给网络问政题为“关于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的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遮雨棚、遮阳伞面积较大,占有一定的空间,扩展了车身面积,改变了车辆安全外形尺寸,在行驶过程中存在驾驶人视线不佳,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刮风、下雨、转弯时稳定性差,在超车、会车过程中视角受到限制,易刮伤旁边人的面部、眼睛、甚至被旁边车辆带倒,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等隐患,因此安装遮阳棚、遮雨棚是被法律禁止的。
        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新标准中明确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此外,电动车新国标还对电动功率、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购买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后,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对市民朋友们在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携带购车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人口还需提供居住证)及需要上户登记的车辆,至车辆管理所或便民服务点办理注册登记业务。10月15日后,未登记注册的超标电动车,将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此外,“电动三、四轮车”及“老年代步车”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属机动车范畴,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驾驶此类车辆需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号牌,且驾驶人必须取得与之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方能驾驶,但此类车辆多数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目录,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规上路行驶的此类车辆,请广大市民朋友不要购买、使用、乘坐此类不符合规范的车辆。对您来信中提到的“办个老年协会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将受到执法部门的严查和处罚。
    针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如果有无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三、四轮车,我们建议您到车辆购买的地点将车辆进行退还或置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开展执勤执法,并做到查处的每起交通违法行为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不存在执法“看心情”的情况。
        四、驾驶与驾驶证载明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2项之规定,处以300至500元整的罚款,并对其驾驶证记12分,可并处15日以下的拘留;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款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处以1000元整的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的拘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查获一起交通违法行为,无论是准驾不符还是无证驾驶,都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不存在不同区域不同处理以及自行裁量的问题。
        感谢您对雅安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关心!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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