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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行政庭法官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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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23: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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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18)川1802行初161号及160等五案件,当事人2018年10月30日阅卷,同时复印卷宗。当时特别注意卷宗中被告提交一份证据,并且该证据由签字笔标记不予公开,铅笔注明交廖法官。卷宗标注为000010,000011,000012,000013,000014,000015。但是在2018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在卷宗中改标注证据已经被替换,在也找不到在查阅卷宗时复印的证据。该案重要证据已经被主审法官邓怀军及书记员邓宇梅替换,私自修改卷宗,违背案件审理规定,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8-12-07 14:56:19】 雨城法院: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12-11 10:30:08】 雨城法院:          您好,来信已收悉。我院十分重视,派专人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于2018年10月30日到雨城区法院阅看的是(2018)川1802行初43号卷宗而非(2018)川1802行初161号卷宗。您在贴文中提到的卷宗标注为000010、000011、000012、000013、000014、000015的证据材料系名府办函[2017]177号文件,系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我院。庭审中,被告雅安市名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提交的该份证据(名府办函[2017]177号文件)进行了举证,后你方对该份证据也进行了质证(庭审笔录中有记载),并且在行政判决书中对该份证据是否采信也进行了评判,不存在违背案件审理规定替换证据、修改卷宗的情况。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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