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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大电瓶车雨棚整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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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11: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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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加大电瓶车雨棚整治力度
      前段时间看见交警在检查并拆除电瓶车雨棚,很好。但任重道远。仍有许许多多还没有拆除。建议:1.联合多部门增加人手,加大整治力度。2.对销售,安装电瓶车雨棚依法取缔。断绝新增电瓶车雨棚的来源。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8-07-10 14:53:58】 市交警支队: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07-17 11:35:16】 市交警支队:   市民朋友:
       您好!
       您写给网络问政题为“建议加大电瓶车雨棚整治力度”的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首先,加装遮阳篷会导致车体体积扩大,改变原有的结构,同时也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阻碍行驶中的正常空气流动,增加了碰擦以及侧翻等事故的发生率。二、加装遮阳篷影响转弯的机动灵活性,且因遮阳篷安装于电动车前部,极易刺伤驾驶员的心脏或颈部,不利于快速避险。三、加装遮阳篷有碍电动车驾驶员的部分视线,在转弯的时候后视镜内看不清车后的情况,行车风险加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而电动车加装遮阳篷后距地面大概1.7米,已经超出限定标准,须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对于非法加装遮阳伞的整治采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旨在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下一阶段,公安交警部门将对此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并责令撤除。您来信中反映的“对销售,安装电瓶车雨棚依法取缔。断绝新增电瓶车雨棚的来源。”不属于我们公安交警管辖,这个问题也只有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加强管理,实施整治,在源头得以控制。
       感谢您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提出宝贵意见,让我们共同参与、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创建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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