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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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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8 15: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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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想咨询哈关于大病救助的相关事宜。我工作在泸州市,父母因给我带孩子也长期居住在泸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在泸州参保,我母亲在4月份在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泸州的)做了心脏手术(二尖瓣置换术),并在泸州市古蔺县医保局办理了慢病卡。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在泸州做手术的费用报销了医疗保险后,在户籍地还有没有相关的救助可以申请?我母亲的户籍是荥经县。望给予解答为谢!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8-05-21 17:39:04】 荥经民政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05-21 17:39:42】 荥经民政局:   网民朋友:
    您好!
    您在雅安网络问政平台“问政雅安”中咨询“大病救助方面的问题”帖子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自2012年起我局严格按照《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荥经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荥府办发〔2012〕44号)文件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一、救助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乡一体,分类救助原则。医疗救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根据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三)属地管理,就近就医原则。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原则上在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
    二、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因医疗负担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6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四)因患疾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
    三、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期限为出院后三个月内,实行属地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或代理人须持户口簿、身份证、本年度住院发票合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等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证、低收入证明等)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医疗救助申请。
    (二)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如实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对符合上报条件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要重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县民政局依据本实施意见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感谢您对荥经民政工作的关心,如有不理解、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荥经县民政局咨询电话:0835-7623014。
                                              
                                  荥经县民政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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