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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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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8 11: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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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网友留言称: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们是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拆迁户姜华和姜伟.我们都已结婚生子并且是自然户户主我们两户总共有六口人。父亲将其房屋三楼86个平方分给我们。并有父亲签字按手印的分房分家协议。可是父亲想要代替我们签字并代替我们领款。并且明确表示要扣我们的国家拆迁安置款,理由是我们平方不够抵扣,用于购买平方。国家是否有规定住房面积不够的,必须从父母或者别户买够平方才能安置?请给与查证核实后及时回复!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8-02-11 09:11:44】 雨城国土资源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8-02-11 09:13:08】 雨城国土资源局:   姜华、姜伟朋友:
    你们好!
    关于你们咨询拆迁问题的留言我办已收悉,经调查:姚桥污水处理厂地块涉及你们的搬迁,按照雅府发﹝2015﹞48号文《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被搬迁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应纳入安置(1.本集体组织成员;2.持有合法土地、房屋证明材料以及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资料;3.在被搬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规定,你们是用父亲姜文权的房屋(姚桥-踊跃-30),通过姚桥新区管委会、养路段工作组以及村、组干部和家庭成员参加协调,达成了分房协议,以及对分得房屋后,给予父亲姜文权的房屋修建款达成一致意见后,于2018年1月15日分别由姜华、姜伟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你们的安置补偿款,按照征搬资金的拨付原则,由姚桥新区管委会提供相应手续,由银行分别支付给你们,你们父亲不能代替领款。
    2、你们是用父亲姜文权(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的安置,应按当时协调意见给予你们父亲姜文权建房款。
    3、按照雅府﹝2015﹞48号文第二十一条(货币安置)第一条”在被搬迁住房合法面积中抵扣35平方米/人基本住房面积”的规定,并未对基本住房面积不够的作任何限制。
      



                                            雨城区征地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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