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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谁来管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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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6 21: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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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后路安置房(博瑞家园)3栋1楼一号无证非法经营茶楼,原先请求工商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取缔。
但雨城区工商局反馈,此事应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详见http://bbs.beiww.com/thread-11668355-1-1.html),工商部门仅作为配合部门。
现特请求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另: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不归自己管辖,请拿出依据,并说明主管部门,谢谢!
IMG_20170603_154031R_副本.jpg


补充内容 (2017-6-23 23:19):
依然违法经营,从未间断。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06-19 14:50:45】 雨城药监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6-23 09:21:31】 雨城药监局:   雅安市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所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收到局转办的关于对城后路安置房3栋1楼一号茶楼的投诉举报,经依法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投诉举报后,雅安市雨城区食药监局河南所出动执法人员4人到投诉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该茶楼属于小经营店,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及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二)未悬挂备案证、健康证明或者食品安全承诺书的;(三)未及时报告备案信息变更情况的”中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点规定备案”的规定,我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户下达了责令改正,并给与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回复。
        
                                       雨城区食药监局
                                           2017年6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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