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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穿便装的执法人员语言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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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19: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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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开餐饮店的老板,因一起事件(并不是食品问题),先后被传唤到食品监察局做笔录。事后相关人员说要罚款,先说2万,小本经营,实在没钱交。 后来执法人员说,那交多少你能承受。因为是周末,此事就被拖到周一,后来执法人员联系我说罚款3000元,我们老百姓为了息事宁人,就打算交了罚款,本本分分的做生意。可是他们不给开据任何罚款单或者收据之类的。我们就一直没交钱。某一天,店里来了2位未穿工作服的执法人员到店里说要封店铺。还是中午12点,这个时间正是特别忙。说了没几句话,就闹崩了。 执法人员走之前,阁下一句话,扬言要整我们。  

小本生意,批评教育,罚款几百, 我们能承受。还不给我们开据任何收据,谁能信服。为什么处理公事,每次传唤我们都用私人手机打电话。 办公室没座机吗?处罚的钱是进私人腰包还是真给了部门,我需要合理的解释。 执法人员还不穿工作服,是什么情况。 一一不得解。 罚单不是不交,希望有关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本帖已转移至问政中心, 当前状态:
  • 【2017-03-31 16:39:49】 雨城药监局:   本事件已受理,请耐心等待答复!
  • 【2017-03-31 17:17:38】 雨城药监局:               关于问政雅安“被穿便装的执法人员语言威胁”一贴的回复
    尊敬的“那时花未开”网友:
        你好!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收悉你上传至北纬网上一篇《关于被穿便装的执法人员语言威胁》的帖子,我局高度重视并及时查核,贴子中所叙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5日,雅安市雨城区食药监局接到书记信箱信件,写信人为愤怒的学生家长,信件主题为“白家肥肠”商家无良知。信件中投诉了雅七中校门外“白家肥肠”商家无良知,公开卖黑酒给七中学生,按杯收钱,造成娃娃酒精中毒。接到该投诉后,雅安市雨城区食药监局河南所出动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该店经营者为徐微娜,其父徐国民负责该店一切经营活动。此店从2015年11月开业至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信件中提到的卖酒给学生的情况,当事人认可。根据以上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市长信箱交办时限为2017年3月22日,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多次询问处理结果,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接受《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罚款5000元,对其无证经营的情况,继续进行调查。
         综上所述,当事人帖子中所述情况是对执法人员的一种诬陷。一、对于帖子中所述的“执法人员不给开据任何罚款单或者收据之类的”,其并未交罚款,不可能开具罚款票据。二、对于帖子中所述执法人员未穿工作服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日我局执法人员3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依法出示了相关执法证。三、对于帖子中所述私人手机打电话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不能用私人手机联系当事人,且我局执法人员联系当事人所用电话为单位号码为11位的移动座机。
    执法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事实进行处罚,被当事人说成是一种威胁。如若按照相关法律执法对违法者是一种威胁,那么执法人员认为,习总书记的“四个最严”和《食品安全法》就是对所有违法食品经营者最大的威胁。
    如您对我们工作有不满意的地方,您可到雨城区纪委上门举报,或拨打区纪委举报电话12388,我局将全力支持配合工作。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雨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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